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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管理制度

作者:yufei268    文秘案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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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为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特制定岗位责任制;  

2、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根据基层司法所的职能范围,确定工作人员具体业务分工,明确任务指标,责任分解到人;  

3、与所内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  

4、根据确定的岗位责任目标,司法所所长每月检查一次任务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不足,并认真登记,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坚持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制度、措施四落实,促使基层司法所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6、协调好与基层公安派出所、法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为进一步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会议制度  

1、司法所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重要文件、指示、决定及有关会议精神,检查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措施,讨论其他需要由例会决定的事项;  

2、司法所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委会主任会议,总结交流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经验,分析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安排部署下步人民调解工作;  

3、司法所所长负责召集和组织会议,其余工作人员协助所长承办会议;  

4、会议议定的事项,应确定完成的时限,做好记录;会  

议结束后,认真总结,并向县司法局、乡镇党委、政府及时报告情况。  

三、请示汇报制度  

1、司法所要定期向县司法局报告本乡镇普法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工作的进展情况;  

    2、定期通报民间纠纷的发生和调处情况,重大疑难纠纷随时报告乡镇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并及时调处;  

    3、重要工作开展情况随时向乡镇领导或县局请示汇报。  

4、下列民间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乡镇党政领导:  

影响稳定,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激化为民转刑的重点矛盾纠纷;  

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大纠纷;  

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纠纷;  

有可能引起自杀事件的。  

5、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本所负责人请示汇报工作;司法所负责人向县司法局或乡镇领导汇报工作。  

四、信息反馈制度  

1、为了便于沟通交流工作,基层司法所必须抓好信息反馈工作;  

2、司法所要及时收集、整理上报信息,信息传递要快,反映的情况要真实可靠;   

3、司法所要定期不定期对本乡镇各项业务工作开展的相关信息,及时搜集整理上报;  

4、司法所每月至少向县司法局、乡镇党委、政府和新闻单位上报信息一次,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5、司法所要针对本所工作开展情况和地域特点,结合实际,年内撰写调研文章一篇以上,推荐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五、考勤制度  

1、司法所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纳入乡镇干部职工考勤考核;  

2司法所工作人员请假或外出,须严格按照县司法局和乡镇有关制度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3、请假必须有假条,确有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无请假条或无领导签字的,视为旷工;  

4、考勤结果与工资、奖惩挂钩,并作为年终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严格遵守乡镇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的各项规定,司法所至少半月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  

2、积极参与县局安排的专项教育活动和乡镇的政治业务学习;  

3、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  

4、政治学习主要内容是党的重要路线、方针、政策;业务学习侧重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具体的业务知识;  

5、学习要有学习记录、个人学习笔记,年内人均书写学习笔记不少于2万字,心得体会不少于4篇。  

七、 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档案建设,严格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达到登记清楚,阅办规范,内容完备,归档齐全,保管完善的基本标准;  

2、档案管理,由司法助理员专司其责,实行专(柜)管理;  

3、各类公文都要建立收发登记簿,并按有关的规定程序办理。办理完毕的公文要及时分类归档;  

4、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对借阅借用的公文档案要及时清理回收,避免丢失,借阅机密档案要经过所长批准;  

5、非文件类的报告、汇报、材料、书刊等均应视同档案资料一并保存;  

6、建立司法所统计台帐。司法队伍建设、各类机构及组成人员、装备建设、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统计等应当建立相应的表、簿、卡、册,分类登记。每年年终统一装入司法所档案管理;  

7、对档案销毁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8、对因失职造成丢失、毁坏档案或泄露机密档案内容的要按《档案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认真查处。  

八、勤政廉政制度  

1、认真执行县司法局及乡镇党委、政府的有关勤政廉政制度;  

2、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杜绝办事推诿和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3、不准接受当事人赠送的现金和物品;  

4、不准参加当事人邀请的带有交易性的宴请,以及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5、不准参与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或其他当事人提供非法便利;  

6、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单位或当事人拉赞助、摊派及巧  

立名目收费;  

7、严格执行工作时限制度,不得擅自离岗;  

8、认真执行业务公开制度;  

9、严格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所长为本所廉政建设  

第一负责人,负责抓好本所廉政勤政建设。  

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的人员,接受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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